日前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指出,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、平台内经营者排除、限制竞争的协议、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。协议、决定可以是书面、口头等形式。内容涵盖了对市场支配地位、不公平价格行为、低于成本销售、限定交易、差别待遇、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。
经过多年发展,平台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模式之一,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,平台经济垄断问题愈发凸显,社会负面影响很大,到了必须依法遏制的地步。平台经济类型种类繁多,诸如电商平台、社交媒体平台、搜索平台、视频平台等,涵盖了生活消费、社交、娱乐等各个领域,聚集海量用户和数据资源,依靠规模效应迅速扩张,以获取*丰厚的利润,但也由此衍生出许多弊端。
比如,公众熟悉的“二选一”、大数据杀熟、强制搭售等,都是平台经济惯用手段,利用市场垄断优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,掌握了话语权,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游戏规则,并借此控制商家,诱导和强迫消费者,实现利润*大化。由此造成市场份额进一步集中,平台利用霸王条款掌控全局,使商家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、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。
因此,平台经济反垄断势在必行。要厘清垄断标准、性质,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打击,破除平台经济的垄断势力,打造公平竞争、自由选择的市场环境。比如“二选一”问题,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,但社会各界还存在争议,这就需要进一步细化、量化,界定范围,把握时机树立典型案例,向社会剖析、普及“二选一”法律概念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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